1.恋物癖
所谓恋物,指患者经常会对与异性相关的无生命物体(例如内衣或身体的某一部位)产生强烈的性幻想、性冲动和性行为,并从中获得性满足。DSM诊断强调物体的无生命特征(即不包括把异性穿着时的衣物当成冲动唤起对象),而普通性学专家并不强调这一点。这是因为,恋物癖的对象虽然无生命,但它作为中介物,总是与异性这个生命体联系在一起的。
恋物癖中女性较少,几乎全是男性。所恋之物品包括毛发、耳朵、手、腿脚、内衣、鞋子、香水,以及异性的其他贴身物品,如文胸、吊袜、腰带、长筒靴、高跟鞋等。患者利用物品达到性兴奋和性满足的方式各不相同,他们通常一边包括亲吻、抚摸、品尝或嗅闻某一物体,一边进行手淫。通常,恋物癖不会干涉或控制女性的权力和自由,不过也有性交时要求伴侣穿着自己所恋之物的。就男人对女性着装饰物的偏好而言,大多数男人都是广义上的恋物者。不过需要留意的是,如果这些东西仅仅用于增加性交时的情趣,而不是男人性唤起的必需品,则不符合典型的恋物癖诊断标准。
为了获得所需之物品,恋物癖患者可能会偷窃。他们最常偷窃的物品包括女性内衣、胸罩等。一位被警方逮捕的恋物男孩,他从女性内衣店先后盗走100多条各式女性内裤。就此类患者而言,或许犯罪行为本身也强化了恋物的性刺激。一名恋物者承认,即使他只是翻窗进入居民家中去偷窃,这个行为过程本身就足以引发他的性冲动。
有一位恋物癖男性,因为在公共区域包括地铁、商场、图书馆偷看女士的腿而几次被捕,最后该男子想出一两全曲美的办法来。他租了一个大房间,假装自己是一家针织内衣公司的代理商,登广告招聘模特,拍摄了大量的女性走路的姿势和展现腿部优美形态的姿态。之后她利用这些影像来获得性满足,并发现这些画面能够基本满足他的需求。现今由于网络色情文化的发展,大多数恋物癖已经不再需要这位样煞费苦心,就可以轻易得到性满足。
关于恋物癖的病因学理论都一致强调条件反射和社会学习的重要性。从精神分析或心理动力学角度看,恋物癖之所以对某种物品感兴趣,是因为曾经在某个特定的情境下,这种物品与他的性冲动和性体验联系在一起了,其成长经历中一定存在着与此相关的无意识记忆。
最后要记住,要诊断为某一性变态或性异常行为达到障碍的程度,其症状行为的持续时间至少超过半年或反复发生,并伴随有强烈的性幻想、性冲动或性行为。
2.异装癖
异装癖的患者一般均为男性,他们通过把自己打扮成女性来不断获得强烈的性幻想、性冲动或性行为,如此,即可被诊断为异装癖。此类患者通常在青春期起病,他们常常会穿着女性的内衣或物品进行手淫。
布兰查德(Blanchaed,1989,1992)用“自我性别幻想”来解释异装癖的心理动机,即:“把自己想象成女性的倒错而被唤起性冲动”。另一位伟大的性学家马格努斯.赫希菲尔德则认为,异装癖“他们感到自己被内在的女性气质而非外表的女性形象所吸引”(Hirschfeld,1948)。需要鉴别的是,男同性恋中的“男扮女装”不属于异装癖,因为这并非为了唤起性快感,而是一种性别角色的认同。请注意,几乎所有的异装癖都是异性恋。
案例:一位异装癖男性的生活
他是一位异装癖保安,多年来妻子反对他晚上在家穿女式睡衣,这让他十分苦恼。除了喜欢穿女性服饰之外,他其它方面都很男性化,而且是一个典型的异性恋。平时在男装时他会穿戴一些不怎么显眼的女性饰物,有时会穿一条女裤,而且随身携带着自己穿女装的照片。
他记得在12岁的时候就穿上过姐姐的女式灯笼裤,当时伴随有性的兴奋。从那个时候开始,他就经常穿戴女性内衣内裤,这一行为总会导致他性器官勃起,有时会出现射精,有时会通过手淫自慰。
在45岁时,他接触到了一本关于异装的杂志,从此异装行为不断增加,沉迷于女性服装的幻想中,偶尔甚至会把自己完全打扮成女人。最近他加入了一个异装癖的网络平台,也会参加相关派对。自结婚20多年来,他努力维持婚姻状态,但和妻子的姓生活却越来越少,因为他将更多的精力放到了异装上……当他感到压力时,就有男扮女装的冲动,这具有镇静作用。
结婚时,他很坦诚地告诉妻子他有异装的爱好,妻子也接受了,但他却感到内疚……有时候他想戒掉自己的这个爱好,扔掉所有的女性衣物和饰品,这也基于孩子的存在,他们的存在是他穿着异装的妨碍,但做不到。现在虽然已经退休,孩子也离开家庭不在身边,但他发现自己越来越沉迷于异装了,和妻子的矛盾冲突也越来越多,因此感到更加沮丧了。
(资料来源:《异常心理学》第13版51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异装癖患者一般都是在家里或私下偷偷穿戴女性衣物,大都能长时间保守秘密,但妻子则很容易发现。因此,他们极少触犯法律规范并给他人带来困扰,唯一可能受到影响的是他自己、妻子和家人。
3.窥淫癖
如果个体经常在暗中窥视女性裸体或男女性交,并因此产生强烈的性唤起、性冲动、性幻想或性行为,则可被诊断为窥淫癖。大多数窥淫者会在窥视过程中手淫,美国人称之为“偷窃的汤姆”,患者一般患者多为年轻男性。
就一般道理而言,观看一个女人的裸体本身就具有性刺激,加上性生活的私密性和神秘感,也往往能够极大的唤起当事人的好奇心。如果一个年轻男性在与异性交往过程中感到害羞或紧张不适,他就可能以“偷窥行为”取而代之,从窥视中满足好奇心,并释放被压抑的性能量,从而避免了在现实层面与异性交往时的不适或伤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多数窥淫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异性交往的困难,或者缺少异性交往。即使他已经结婚,也存在与妻子之间的性关系困难。
目前因为网络时代,加之更多的成人电影、视频,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类性行为的神秘感,同时也潜在地为窥淫癖提供了另一条便捷的性满足途径。因此现实版的窥淫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不过,因网络色情毒药,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形式的色情性偷拍,成为男女性生活的不安全因素。
事实上许多人都有窥淫倾向,只是出于实际考虑和道德上的约束而没有采取实际的窥淫行为。
4.露阴癖
露阴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猥琐的暴露”,指个体带着强烈的性冲动、性幻想或性行为,在不恰当的场合且未经他人同意,在他人面前暴露自己的生殖器。出现露阴行为的场所常常是公园等僻静之处,也可能发生在教堂、商场、地铁、公交车等公共场合。对于男性露阴者而言,他们露阴的对象一般为年轻的或中年的陌生女性,有时候也会锁定儿童和青少年对象。大多数情况下,露阴者的行为仅止于暴露自己的生殖器,但也有一些露阴者会伴随有手淫行为。
露阴是警方接报最为常见的性侵犯案件,大约占性侵犯案件的三分之一。据估计大约有20%的女性在某一时期可能会成为露阴癖或窥淫癖锁定的目标。
极少有露阴癖具有攻击行为或者实施强奸等性犯罪,少数个案属于例外。特别是,当露阴者同时具备反社会人格特征时,才可能转化为针对成人和儿童的强制的性犯罪。
5.性施虐癖
出于性目的而残忍地折磨他人,或者通过造成他人心理或身体的痛苦来获得强烈的性唤起、性幻想、性冲动或性行为,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则可诊断为性施虐癖。与性施虐癖相近似的是通过捆绑和鞭打(B&D),以此提升性兴奋度。一般来说,性虐待的方式可能包括捆绑、鞭打、咬或掐,行为强度不尽相同,最严重的施虐包括折磨对方致死而获得性快感。例如,一个性施虐者用剃刀划伤女性或者用针扎女性,从中获得性高潮。最轻微的施虐是幻想虐待对方,最严重的则可能是谋杀和肢解。
极端的性施虐狂会一边在脑海里重演折磨他人的场景,一边手淫自慰。精神变态人格中的连环杀人狂往往也是性施虐狂,他们有时候会对自己的施虐行为进行记录或录像。美国臭名昭著的连环杀人犯泰德.邦迪,在1989年被处以死刑。邦迪供认自己谋杀了超过30名年轻女性,她们几乎是同一种类型——中分的长发女性。他承认自己喜欢用这些受害者来重现拍摄侦探杂志的封面或再现“砍杀影片”的现场。我的一名性施虐患者,他只对穿丝袜或者戴丝巾的年轻女性有虐待冲动。另一名变态受虐的男性,他只对在农村田野里劳动的中、老年妇女感性趣。由此看来,性施虐锁定的对象,往往具有能够激发起性冲动的典型情境或特征。
性施虐既可能引发性行为并以真正的性交而结束,也可能仅仅通过施虐行为就足以获得性满足。很多文化都显示性爱前戏中均存在轻度的性施虐,但重要的是,要把这种短暂或偶尔的、轻微的性施虐或性受虐与病态的性施虐受虐狂区别开。而且,对于性施虐癖而言,虐待对方成为获得性满足的必须的、唯一的方式,而正常性爱中的施虐-受虐不具备这个特征。
6.性受虐癖
和性施虐一样,性受虐也超出了正常的性行为范畴,它指个体从自我否定中、从赎罪的躯体痛苦中(就像是那些通过自我鞭挞以求宽恕的宗教信仰者)、从艰难困苦中获得性快感、性冲动与性满足。性受虐癖总是试图从自己所爱之人那里得到痛苦或变得卑微、堕落,从而获得性刺激与性满足,他们至少长时期(六个月以上)地、经常地从被欺辱、被打骂或被捆绑中体验到强烈的性唤起、性幻想、性冲动或者发生性行为。
在性受虐癖的主观感受中,存在着两个施虐-受虐活动的参与者,一个是高高在上的“鞭打者”,另一个是顺从的“性奴隶”。实施过程中,受虐者要求不能按照施虐者的愿望来设计剧情,而是要按照自己受虐的需要以及设置的伤害程度来进行合作。其结果往往不尽人意,甚至造成意料之外的伤害。
有一位年轻男性患者,他是一位受虐癖。他曾通过网络结识到一位具有施虐癖好的中年女性,两人一拍即合,约好在女人家中见面……洗澡之后,这个男人脱光衣服洗澡,躺在床上,请求女人用内衣、丝巾等物将其手脚牢牢捆绑于床架,以此唤起强烈的勃起。女人照做了。这时男人试图与这个女人发生性交,接下来的情景却完全出乎他的意料——只见这个女人从门板背后取出一根端头砸碎的竹竿,疯狂地抽打他的身体,直到他满身是血、伤痕累累,拼命挣扎求饶对方才罢休……。此次不幸经历,成为他继续心理治疗的理由。
而今在都市生活中,不时会有以“地牢”的形式进行的施虐-受虐表演,施虐者可能是实施性侵的男人,也可能是身穿皮革外套或戴橡胶手套的“女王”。他们的施虐必须适合于受虐者的需要,否则就会遭致反抗或者以受虐者的逃离而告终。
7.恋童癖
如果个体反复出现与儿童(12岁之前的个体,无论男女)发生性活动的强烈冲动、性幻想或性行为,便可诊断为恋童癖。需要强调的是,恋童癖所选之性对象的临床界定依据是一种主观评价而非客观判断,它不是指实际的年龄,而是指感觉上的成熟度。因此,一些年龄已经进入青春期的少男少女,因为身体显得不够成熟,也会成为恋童癖的锁定目标。
几乎所有的恋童癖都是男性,他们或者喜欢男孩,或者喜欢女孩,但女孩居多,大概占受害者的三分之二,年龄多半在8-11岁之间。恋童癖并不经常与所恋对象发生性行为,主要是一些准性行为。事实上很多恋童癖考虑到对方尚未进入青春期,较少与之发生性交。
研究发现,恋童的男性对裸体或只穿部分衣服的女孩感性趣,其性冲动比观看成年女性更为强烈。他们相信,儿童会从与成人的接触中获得更多的好处,由此可能激发他们针对儿童的性冲动。
从动机角度说,恋童癖都想要掌控或支配另一个人,而且渴望自己拥有一个理想的童年,譬如天真无邪、无条件的爱与纯真。追求控制感是其中最重要的动力。
的确,最常见的恋童癖类型便是那些害羞、不自信、被动的个体,他们接近儿童,或许是因为他们只能从与儿童的关系中获得掌控感。
8.乱伦
家庭成员之间如果发生各种性关系(包括性交),诸如兄弟姐妹之间或者父母与孩子之间,这类性行为称之为乱伦。对于乱伦,有一个血缘与非血缘关系的区别,但大多数文化认定的乱伦已经包括了非血缘关系。也就是说,继父继母与非血缘的子女之间的性关系,在道德上仍然被界定为乱伦,至少属于广义上的乱伦,乱伦禁忌毕竟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禁忌。
我们很难估计乱伦行为在人群中的比例,因为只有当乱伦事件被揭露或者诉诸法律,才会被人们知晓,实际的乱伦可能比人们预想的要更为常见。其中,主要是发生在兄弟姐妹之间的乱伦,其次是父女之间的乱伦,而母子乱伦相对较少。相对而言,继父与女儿之间的非血缘乱伦是一种高风险的现象。在一些极端乱伦的家庭,父亲可能会与所有进入青春期后的女儿发生乱伦关系,直到这些女孩找到解救她们的男人而离开父亲。
乱伦涉及的一个临床问题,是要区分乱伦与乱伦幻想。那些基于想象而编织、杜撰乱伦故事,以此作为骚扰他人或借此获得替代性性满足(手淫自慰)的工具,不属于乱伦范畴。
乱伦可能发生在儿童身上,这与当事人的恋童癖倾向合并在一起,称为一种“恋童式的乱伦唤起模式”。当然,家庭中的大多数乱伦是针对女孩的,而在家庭之外,男孩和女孩遭遇性骚的几率并无明显的差异。
9.强奸
强奸是指强迫对方进行性行为,指当事人以具有威胁的、强制方式或使用暴力,强迫与他人性交或(适用男性)用阴茎等物体强行插入对方体内。从法律上界定,如果与未满一定年龄的个体(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均被认定为发生了法定强奸。
强奸的受害者大都为年轻女性。美国司法部2000年的一项“性侵犯”统计调查表明,强奸与性侵的受害者年龄主要集中在12-24岁区间,其中16-19岁是高危险年龄区间,其次是20-24岁,然后是12-15岁。25岁以后的成年女性成为强奸受害者的占比逐渐下降,强奸较少发生在50岁以后的中、老年女性身上。
值得注意的是,强奸行为并非人类所独有,它同样也发生在动物王国的许多物种中,并成为雄性动物的一种繁殖策略。
纵观人类的历史我们会发现,频繁的或者大规模的强奸通常发生在战争期间与战争结束之后,甚至因此而引发人口暴增或泛滥。一般来说,强奸案大都是男性强奸女性,很少有女性强奸男性。不过在女子监狱、男囚集中营、军队等特定的环境中,男性也有可能成为强奸的受害者。
强奸这个话题在法律上、政治上和学术上都充满了争议。学术上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强奸到底是由性动机发起的还是由攻击性引发的?传统的观念认为强奸是性犯罪,强奸犯之所以采取这种强制方式甚至使用暴力,自然是为了性的释放和满足,性欲是核心要素。而一些女权主义者高度质疑这种观点,她们认为强奸的动机是控制欲和力量感的展示,对受害者的征服欲而不是性欲,才是强奸者的动机。目前一个相对折中的观点是,所有强奸者既有攻击性也有性动机,只是程度不同。也就是说,强奸既有性欲的推动,也受攻击性和控制欲的驱使,是两者合谋的结果。不过相对而言,性欲是前提,攻击性才是实施强奸行为的主要动因。
大多数强奸是一种重复行为,而不仅仅是单次发生,而且是有预谋的。多数强奸犯都选择在他自己所居住的街区内犯罪,譬如发生在夜间的市区,包括无人的街道、电梯走廊、公寓或家中。强奸的侵犯者并非总是陌生人,也经常发生在熟人之间,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约会强奸”,侵犯者大都是一些处于社会中上层的年轻人。有人估计,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强奸案属于多人参与的轮奸案,其余为单独作案,并且受害者往往与侵犯者认识。
个体身心的完整性、人格空间的私密性理应受到尊重,而强奸,即使暴力程度很低,都是对受害者的严重侵犯。强奸受害者也通常比其他案件的受害者更加敏感、更受人同情。然而不幸的是,“受害者诱惑性”这一概念,一直是侵犯者的辩护律师、某些警察或法庭裁决的最爱,这种辩护词在熟人强奸案中,每每都有一定的市场,值得我们深思。
强奸多为年轻男性所为。大约有60%的强奸者年龄在25岁以下,主要集中在18-24岁之间。当然也有大约30-50%的强奸者是已婚男性,但这些人多为有犯罪前科的性侵者,他们除了强奸这种变态行为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人格缺陷或严重的人格障碍,譬如男女乱交、性成瘾、敌意、情感解离以及凶残冷血等人格特征。
10.易性癖
易性癖和同性恋一样,均属于性别认同问题。其中,同性恋已经被DSM体系排除在“性障碍”或“疾病”之外,已不属于变态范畴,仅仅保留了易性癖作为性别认同的一个典型。
大多数易性癖患者渴望变性,随着外科手术越来越便捷和低成本,这一愿望变得越来越具有现实性。欧洲的一项研究显示,大约有三万分之一的成年男性和十万分之一的成年女性寻求变性手术。大多数研究者认为,易性癖是儿童期性别认同障碍的成人表现。只不过,并非性别认同问题都一定表现为易性癖,大量的是同性恋。
一些不太充分的研究指出,“女变男”易性癖与“男变女”易性癖在成因上有差异。女性易性癖(女变男)患者在儿童期就认同了自己是个假小子,小的时候就想成为男生。而男性易性癖(男变女)患者则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同性恋型”易性癖,想要变性的是极端化的女角男性;第二类是“自我性别幻想型”易性癖,患者被自我女性气质所吸引,因而要将生理性别由男性变为女性。不论是哪一种易性癖,都可以使用手术达到变性的目的。
不过,“自我性别幻想型”易性癖似乎只出现在男性身上,其主要特征就是当幻想自己本来就是女性时,就会产生性唤起(女性易性癖是否有这种性唤起反应,还有待考证)。自我性别幻想型易性癖患者一般同时也有异装爱好,与普通异装癖不同的是,他们不仅幻想自己是女性,而且渴望拥有女性外生殖器。而异装癖则没有改变自己的生物性别及外生殖器的想法。
11.其他性变态行为
与性相关的变态行为还有一些补充类型,譬如摩擦癖(未经允许摩擦他人身体)、电话猥琐(打猥琐电话,包括色情、乱伦电话)、恋尸癖(对尸体产生性欲)、恋粪癖(对粪便、排泄物产生性唤起)。大家可以关注了解相关专业资讯,以获得更多知识。
(黑风编)